为了让大家更深入了解深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项政策法规,在交易过程中避免踩入“雷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期为你讲述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例入手,让你读懂公共资源交易那些事儿~
本案引出的问题
💡问题:
供应商投诉成立后,项目应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还是重新采购?
专家
本案例中,虽然B公司的投诉成立了,但由于招标文件只规定了“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没有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致于财政部门认为该项目只有一个中标候选人。
A公司中标资格被取消后,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只能做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采购代理机构如希望项目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中的“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条款,建议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大于1家,当投诉成立后,就可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又到了激动人心的
(送分) 提问环节啦
问- 政采题库 -
如果该项目有3家供应商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A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应该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还是重新开展采购?
A: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B: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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